关于开展上海市排污权交易的公告
沪环境交〔2026〕7号
为规范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沪府令54号)和《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上海市排污权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场所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是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分平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本市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的交易运营服务。
二、交易标的
上海市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现阶段交易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污染物指标。
三、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交易区域、交易资质、交易行为应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转让方为拥有富余排污权、临时闲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对排污权有处分权的单位。
受让方为需要获取新增排污权、临时闲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依规参与排污权出让、回购等交易。其他类型交易主体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批准,可参与交易。
四、交易方式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
初始排污权获取采用定额出让方式,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临时闲置的排污权交易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也可采用协议方式。
五、交易频次与场次
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三为交易日。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执行。
排污权交易一般根据交易主体所在区域划分交易场次。跨区进行交易的,需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批准。
六、其他事项
(一)制度规则
交易主体应详细查阅《办法》《排污权交易规则》等相关交易制度和风险提示书,以及上述交易制度的不时修订及细则增补。
(二)市场自律
上海环交所可以根据《办法》《排污权交易规则》对与上海市排污权交易有关的交易活动进行市场自律监督。交易主体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上海环交所可对该交易主体采取限制交易等临时管控措施。上海环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和书面警示等措施,以管控交易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9日
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