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

8月23日,江西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9年6月30日,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每平方米280元。其中,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420元;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840元。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每平方米230元。其中,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345元;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690元。 (钟南清 杨碧玉)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