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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心”)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环保机制创新,以建设湖北为低碳大省的目标下应运而生的。中心是经国家发改委备案,湖北省政府批准,由湖北省联合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05-10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排交所”)成立于2010年,是以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和低碳金融服务平台。启动全球发展中国家首个碳市场,国内率先引进境外投资机构,碳金融创新连续七项全国第一,配额现货交易额率先突破亿元和十亿元,配额流转率连续六年位居全国首位,成为国内绿色低碳环保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交易所品牌。2016年3月,成为国家发改委授权的全国首个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2017
2022-05-10 -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全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位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滨海新区。国家在金融、土地、行政改革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安排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天津滨海新区正在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初期主要致力于开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交易产品和能源效率交易
2022-05-10 -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广碳所”)的前身为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于2009年4月完成工商注册。广碳所由广州交易所集团独资成立,致力于搭建“立足广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第三方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为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提供规范的、具有信用保证的服务。广碳所由广东省政府和广州市政府合作共建,正式挂牌成立于2012年9月,是国家级碳交易试点交易所和广东省政府唯一指定的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及
2022-05-10 -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
2022-05-07 -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环境资源友好型社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和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2022-05-07 -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 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
2022-05-07 -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
2022-05-07 -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推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
2022-05-07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本市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
2022-05-07